规划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
据了解,在昨日表决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而城市绿线将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而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则由调整方补足。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我市的绿线做出了进一步的保护规定,如在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重要的防护绿地,中心城区的山体,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绿地等四类重点区域进行绿线调整时,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据了解,《条例》中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绿地面积占比不低于30%
按照《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将不得低于30%,旧的住宅建设项目比例不得低于25%,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低于40%,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不得低于35%。同时,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需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此外,《条例》还对城市绿地内的种植面积和植物配置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5%。与此同时,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则应当进行立体绿 。化居住住宅楼、高架桥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而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则需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并铺设植草地坪。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为了加强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经审核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同时,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批准后,占用期也不得超过两年,并且申请人需缴纳补偿费,并在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绿地。
对绿地及其设施造则成损坏的, 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因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而对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则将参照二级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据了解,对于城市绿地的监督和检查,《条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进行分工。同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或调整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此外,我市还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将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