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苗木网2011年11月25日最新资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定,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今天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的内容。另悉,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今天,绿线”一词,辽宁省人大立法史上,这是首次呈现。
为加强对城镇绿地的维护,严格限制改变绿地。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原批准顺序重新审批。造成公园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或者采取其他弥补措施。
对于绿地建设面积,草案还作出了一些刚性要求,如新建居住区、学校的绿地面积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区的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躲避现有树木;确实无法躲避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维护措施。
树木上刻名字、街道两旁的树干贴广告,不只有利于保护树木,也有碍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