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确实因条件限制,绿地率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10%以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同时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商住两用建筑,必须按居住小区的标准来确定绿地率。
《条例》鼓励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进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个人不能擅自砍伐树木,除非是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检疫性病虫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的、成片林间伐或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才能砍伐。在砍伐之前,还须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砍伐。申请砍伐已经自然死亡的树木,申请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砍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并按要求补植相应数量的树木。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200元~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