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大代表认为,旅游者是离开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去旅游、休闲度假的特殊人群。他们处在异地,在一个不熟悉的环境里,需要哪些保护?把这一点研究透彻,就可以把旅游者的权利描述得更为明晰。于是,包括旅游环境保护在内的旅游管理问题,成为了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焦点。如周洪宇代表在其领衔提交的关于制定《旅游法》的议案中就明确提出:建议《旅游法》定位于旅游事业的管理和促进,要以管理为主。朱浩文代表建议,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发挥比较优势、用足旅游优势资源,提倡旅游绿色崛起。程迎峰代表更是在去年和今年的人大会上一直呼吁,要通过立法为打造和谐自然景区创造法治环境,要从大旅游的角度出发,将旅游法制定成旅游基本法,把其立法范围扩大到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而近年来一直参与旅游立法调研的石秀诗代表,认为应通过旅游立法支持旅游部门按照旅游功能规划,对现实中一些自然保护区因旅游开发受到破坏的问题,进行依法检查和管理。
代表们的呼吁充分说明我国确实应该有一部法律对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开发、不科学开发甚至是违规开发等破坏资源的行为加以监管。全国人大今年把旅游法纳入立法项目,这正好可以为黄金周发展期和转型升级期的旅游业呈爆发性增长保驾护航。
众所周知,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旅游乱象亦愈演愈烈,从"零团费"强迫购物,到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从任意缩短旅游时间、减少旅游服务项目,到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一系列旅游质量事件的曝光,导致人们对旅游市场秩序感到不安和不满,并期待法律重拳治理。旅游景区环境保护面临的"乱象"问题,同样不得不亟待法律重拳治理!
虽然,旅游业一直被人们称为无烟工业、绿色产业,但当我们说到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的保护时,总会联想到这样一些不堪的现状:由于旅游者不慎或管理不善导致森林火灾,大面积的森林被毁,植被覆盖率下降;由于旅游者蜂拥而至,践踏草地,一些地面袒露荒芜;由于土地板结,树木生长不良,导致植物抗病力下降,病虫害泛滥成灾;由于旅游基础设施和建筑设施占据了大量的空间,很多植物甚至是珍稀的物种招致破坏。
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旅游生态环境资源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建立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类环境资源,比较于一般的环境资源,因其是在漫长的岁月中由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留下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故保护价值更高,当属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不仅供当代人享用,亦供后代人享用。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正因旅游生态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生态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遭到破坏即很难恢复,甚至是不可能恢复。因此,对旅游生态环境资源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而这个严格的保护措施即为《旅游法》的立法规制。
尽管,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已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特别是1985年11月2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资源的保护开发等进一步走上了法制轨道。然而,随着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体现国家有关战略和政策的要求,且在日趋恶化的旅游景区生态系统的现实面前表现出条款规制上的种种不足。因此,需要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效力较高的主干法律来统领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工作。而这个统领性的主干法律,就是旅游法。
近10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由于旅游景区污染引发的对大众休闲方式之拷问,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不断提出尽快制定旅游法,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环境保护、让绿色低碳成为旅游新时尚的议案和提案。如200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州长公保尚就急切呼吁:游客人数激增给青海湖及其周边的环境生态造成了巨大压力,建议国家通过旅游立法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给予法治规范的制约支持。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神农架林区党委书记谭辉在建言:神农架风景区面临旅游人数饱和、环境生态压力大的问题,亟需依法处理好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2010年3月,出席两会的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许多建议和议案都与如何在依法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使环保、健康、低碳成为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要标志有关。而以自然风光优美、佛教文化底蕴丰厚驰名中外峨眉山景区,近年景区的环境保护受到高度重视,与在川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言督促分不开。
正因上述,当笔者欣闻全国人大把旅游法纳入立法项目之时,特别是2012年全国人大会上代表们积极为民履职的这一声声热切呼吁之时,从心中不禁冒出感慨:此真可谓旅游景区环境保护之“福音仙人球的养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