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明确了森林公园的社会公益属性,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不得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陕西省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提供十分必要的法律保障。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发布时间:2012-06-15 16:37 更新时间:2012-06-15 16:38 点击:1224
597苗木网2012年6月15日从互联网获悉:5月31日,《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森林资源丰富,现有林地1.84亿亩,占国土面积的59.6%,森林面积1.28亿亩,森林覆盖率41.42%。截至目前,已建成森林公园77处,面积450多万亩,其中国家级32处,省级4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