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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委争议致《国家湿地保护条例》十年难产
发布时间:2012-06-20 17:51  更新时间:2012-06-20 17:51  点击:956
597苗木求购信息网2012年6月20日讯:中国早于2001年左右就已启动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条例制订,十年来《国家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几易其稿,但目前尚无出台时间表。这一信息,是一位中国湿地保护高层官员向财新透露的。

日前,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副主任严承高,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包括国土、环保、水利、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都有湿地管理职能,各部门已在立法推动湿地保护上达成基本共识, 但却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存有争议。目前,这种争议还在积极沟通与协调之中。

湿地,通常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为众多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并具有强大的生态净化功能,可涵养水源、调蓄洪水、滞沉污染物,在减少温室效应、缓解气候变化上亦有重要贡献,湿地也因其多元丰富的功能被称作“地球之肾”。

中国湿地占世界湿地10%,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目前,中国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70处,其中30多块湿地被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不过,中国湿地状况不容乐观,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导致多种后果,如自然湿地数量减少,野生物种栖息地破碎化,湿地生态功能退化以及服务功能衰退等。

根据中国科学院于2012年“世界湿地日”发布的报告,近30年来,中国湿地保护区内湿地面积总净减少量已达8152平方公里。

严承高指出,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环境保护与利用和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带来的压力。“向老百姓宣传湿地保护很容易,但涉及到生计问题、生态移民问题等,就需要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湿地保护不能孤立起来看,不是说保护就保护,需要政策,也需要投入。”

虽然国家湿地立法迟迟难以推进,地方已先行进行湿地立法尝试。据统计,全国已有13个省份出台地方湿地保护条例,此外还有约13个省市将湿地保护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严承高认为,这些保护条例已在湿地保护上起到一定作用。

严承高认为,湿地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否认湿地具有的旅游开发等经济价值,但湿地开发需要有所规划,该保护的要保护,该利用的要利用,不能无限度开发。“这种杀鸡取卵式的短期发展方式是不可取的,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承高说。

严承高还呼吁,湿地保护应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把湿地保护作为政府绩效纳入政府行政考核,将湿地保护与政府政绩挂钩,提升政府在湿地保护问题上的责任意识。

严承高坦诚,制定切实的湿地保护措施需要一定过程,但这个过程若太慢,湿地就没有了。

“我不是打官腔,我是真的很希望能够尽快推动湿地立法进程。我们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对湿地保护的紧迫性看的很清楚。”严承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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