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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公告
发布时间:2010-05-08 19:30  更新时间:2010-05-08 19:31  点击:4146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七号

 

  《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美化城市,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工程)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

    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金台、渭滨区政府按照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市城建部门统一部署,负责市区社会绿化的实施工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该区域园林绿化的实施工作。

    规划、土地、环保、财政、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应拨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建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城市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城区人口),都应当履行绿化义务,有权纠正和制止损害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和地建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及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园林绿化规划。

    第七条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各项规划指标,按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城建部门要逐年安排,按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必须拄《陕西省实施+械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安排绿化用地。

    第十条凡单位和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第八、九条规定标准,经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市城建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

    第十一条为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前,应交市城建部门对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工程规划的绿地面积,向市城建部门交纳保证金。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不合格的,由城建部门用其所交保证金代为绿化。

    各类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公共地段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建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按《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排配套的绿化经费。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建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园林小品,提高艺术水平。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和专业、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级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郊风

    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合行道树)的绿化,由市城建部门所属专业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区级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所管辖的道路绿化,由区城建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背街小巷、居民区及街道公共地带小型绿地的绿化,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养护。

    (四)居住区和开发区的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

    (五)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范围,由所在单位按统一规划负责建设和养护。

    (六)城市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等专类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负责建设和养护。

    各类绿化应接受市城建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各级城建部门或园林绿化专业机构按规划提供苗木,组织栽植,负责管护的树木和城市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和部门管辖地段自行栽植的树木,归单位、部门所

    (三)居民宅院内自行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居住区公用场地内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第十七条城市公有或私有树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市城建部门或所属专业机构批准。确需砍伐、移植行道树,或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米以上的,由市城建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凡砍伐树木经申请批准后,须按《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补栽,并交纳树木成活保证金、绿化赔偿费。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凡移植树木和占用树池(带状按实际面积计算、单株按1平方米计算),须按“移(占)一补三”原则补偿树木和绿地,并交纳移栽树木成活保证金,恢复绿化设施。

    除私有树木外,修剪必须经市城建部门或所属专业机构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十九条经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含行道树树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作它用或者出租转让。确需改变墟市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市城建部门签署意见,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含行道树树池)。确需占用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须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交纳占用赞。使用期满后,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城市各类绿地内摆摊和开设商业市场,确需开设,须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手续,交纳占用费,并负责管理维护指定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革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充分发挥绿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各种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规范距树木一米以外,并保护好树木。凡需修剪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固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和交通安全时,营、线、建筑物和交通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树木,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市城建部门或所属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城建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在单位营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城建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城建部门和金台、渭滨区政府应坚持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保证城区适龄公民(含城市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城区人口,完成相应绿化任务,并使栽植成活率达90%以上。完不成绿化任务的,按《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第十七、二十条规定收取绿化费或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绿化管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的根、茎、花、叶、土壤及生长环境;

    (二)损坏花卉的整体或局部;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四)在树木、花草周围取土、焚烧或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垃圾以及停放车辆、设置广告、堆放物品、放养牲畜等;

    (五)依树盖房、搭橱、挂牌、系绳晾物等;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赔偿、补偿、收取绿地占用赞、绿化费和保证金制度。

    绿化补偿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绿化费标准为每株l元。绿化赔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树木成活和绿地保证金标准,由市财政、物价、城建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规定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费,由市城建部门统一集中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全部用于园林绿化事业。

    第二十九条调出、调入本市的绿化材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严格把关。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建部门及所属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损害园林绿化的单位和各人,由市城建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木条例>办法》及《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市辖各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颁布的《宝鸡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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