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有生命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事业,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是我们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通过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山水园林城市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得到较快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面貌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在建设中,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缺乏工程的过程监理、阶段性质量监督和综合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高。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规模日益增加,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满足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品质,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宜居城市做出贡献。
二、认真落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一)我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为主城区国有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其规模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绿化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监督管理项目的规模。
主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监站)具体负责;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采取阶段评定与随机抽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进行监督。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须经过市园林质监站评定,合格的进入下一项工程施工。市园林质监站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发现在建设中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过程的阶段性评定,应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由市园林质监站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综合评定意见。综合评定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填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评定表”。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质量评定合格的,由市园林质监站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合格证”。
(四)市园林质监站应定期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合格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奖项评定的依据之一,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情况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审查内容。
(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和综合评定内容及程序,由市园林质监站组织制定。
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实,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市园林质监站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分析我市目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的评定方案,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标准要求,切实抓好主城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跟踪服务。
(二)要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梳理现有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标准,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08 19:31 更新时间:2010-05-08 19:32 点击: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