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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苗木检疫
发布时间:2012-09-28 22:25  更新时间:2012-09-28 22:25  点击:1760
进境苗木检疫
观赏苗木的生产经营者,为获得国外苗木的新品种和优良种子、种苗等,常需向国外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从国外引种观赏苗木材料必须施行进境植物检疫。
(1)      检疫范围政府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所有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植物、植物产品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对于观赏苗木而言,这里所指的植物是指栽培与野生木本植物的全株或其部分,包括苗木及其种子、砧木、接穗、插条、芽体、块根(茎)、试管苗、花粉、植物组织等,既包含贸易性的,也包含非贸易性的。
(2)      进境植物的检疫对象所谓进境植物的检疫对象是指禁止进境的病虫害的种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检疫对象名录。各国之所以要规定检疫对象,是从病虫害发生的实际情况考虑的。目前世界上已经发现的病虫害种类有很多,就某一种植物而言,可能带有的病虫害种类也较多。因此,不可能对每一种病虫害都实施检疫。时间、人力、物力既难以保证,也没丨有必要。为此,各国根据各类病虫的危害程度、分布情况及生物学特性等制定了相应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录。除此以外,在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定和贸易合同中,也可对检疫对象作出具体规定。
(3)进境植物的检疫审批及报检程序从国外引进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我国实行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和省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要求做到先审批后报检。程序如下:
第一,确定隔离试种场所。隔离试种场所应有围墙、防疫沟等自然间隔或不同植物的隔离带,周围一定距离内不得种植同一科、属植物,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病虫防治要求,要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隔离场所必须经所在市)农业(林业检疫机构审定合格。
第二,提出检疫审批申请。引种单位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天前,向所在省农业(林业)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经同意后报农业部植保总站或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引种审批时,需向审批机构提供所引苗木在原产地的病虫害情况材料、所引苗木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如属再次引进的相同品种,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检疫机构出具的病情监测报告。
第三引种单位在获取审批后,需将审批单中提出的检疫要求列人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并向贸易或协议对方索要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所引的苗木材料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第四,进境报检。就是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疫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输出国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运单及有效的检疫审批单,向口岸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隔离种植。经检疫机构检疫放行后,引种单位应将所' 引的进境植物材料在隔离场所进行隔离试种或培育。隔离期限一般为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少于两年。隔离期间,检疫机构应对种植或培育的进境植物进行经常性的病虫情况调查和观察,在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时,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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