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支队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现场调查初步核实,当事人何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就在果木场擅自打井取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经请示后,向何某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何某停止该行为。
该案立案后,办案人员就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何某想打井取水灌溉苗木,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事实。
鉴于何某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市水利局依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何某作出了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他补办了取水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