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未经许可私自到山场开荒,损毁林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本案中,罗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鉴于罗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林木损失,缴纳林业生态修复补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