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用地。又称非生产用地,是指为便于苗木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所占用的 土地,包括苗木基地道路、排灌系统、防护林带、管理区、建筑用房及各种场地等。一般不超 过总面积的20% ~25%。
为了合理地使用土地保证育苗计划的完成,对苗木基地的用地面积必须进行正确的计算,以便于土地征收、苗木基地区划和兴建等具体工作的进行。苗木基地的总面积,包括生产用地和辅 助用地两部分。生产用地即直接用来生产苗木的地块,通常包括播种区、营养繁殖区、移 植区、大苗区、母树区、实验区以及轮作休闲地等。
计算生产用地面积的依据是:计划培育苗木的种类、数量、规格要求、出圃年限、育苗方式以及轮作等因素,决定单位面积的产量,即可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由于土地较紧张,在我国一般不采用轮作制,而是以换茬为主,故常常不作 计算。
依上述公式所计算出的结果是理论数字,在实际生产中,在苗木抚育、起苗、贮运等 工序中苗木都将会受到一定损失,故每年的产苗量应适当增加,一般增加3%~5%也就是 在计算面积时要留有余地。
某树种在各育苗区所占面积之和,即为该树种所需的用地面积,各园林树种所需用地 面积的总和就是该园林苗木基地的生产用地的总面积。
辅助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苗木基地总面积的20% -25%; 一般大型苗木基地的辅助用地占总面 积的15% -20% ;中小型苗木基地占18%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