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26日,原告郑某两人到贺村法庭提交诉状,起诉贺村镇某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部分村民。两原告称,2015年8月,他们与毛某等4农户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此后,他们对租用的共计6.15亩土地进行平整,购置了价值41万元的苗木,于同年9月初进行种植。
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以原告租种的地块被征用为由,派人阻止继续种植,并带领村民强行拔除种植在租赁土地上的所有苗木。原告认为,这种强行拔除种植苗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要求9名被告赔偿苗木毁损损失39万余元。
江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明知其种植苗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仍不顾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苗木,以套取国家征用补偿款,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本案中,村委会等被告制止的是原告的不合法行为,是为了促进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避免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村委会在通知两原告自行拔除不能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人员拔除苗木,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