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引水者有义务对水源监测
据了解,签订合同后,被告负责从花地周边的自然河引水给花农浇灌花木。2015年2月7日,原告听说水渠里的水被污染,查看发现水渠里的水极为浑浊,周边的草已枯黄,于是立即打给被告要求派人前来处理,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被告到现场后却不管不问,原告立即返回花场用生活用水冲洗花木,但因花木被污水污染侵蚀严重,致很大部分花木和树苗逐渐掉叶、枯枝、枯死,存活部分严重地影响了生长周期。
原告认为,被告将农业用水引入水渠供该地花农浇灌花木之用,应当负有对水源进行管理、监测的义务,确保水利用安全。其明知水已被污染的情况下,仍将污水引入水渠,事后又拒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致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花木损失30万元。
被告
应当由第三方偷排者承担责任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事故应当由第三方偷排者承担责任。被告认为,发生本次水污染责任纠纷是由于第三方偷排污水,公路水管渗水到河涌所致的,但是,到目前为止,第三方仍然未能够找到。此外,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只负责出租土地给乙方使用,乙方的人身、财物、生产等安全及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审理
谁污染谁负责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水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是指控制、排放污染源的人。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水源不是由被告污染,被告并非涉案水源的污染者,且公安机关就涉案水污染事件已立案侦查。
此外,原告的花木因水污染受损而产生经济损失之主张成立,但因被告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所以有关损失原告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顺德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肖某不服本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