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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09-26 15:21  更新时间:2016-09-26 15:21  点击:855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深圳的城市绿化在全国大城市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深圳公园之城初步建成,绿化成为深圳的一张名片,市民在畅享绿色福利之时,对绿化成果的保护和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随着城市保护和发展之间矛盾的突出,都希望更多地参与到绿化事务中来。

在此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以及即将实施的《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据悉,这次绿化条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绿化成果,更好地保障深圳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条例》实施后,城管部门将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以及3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

立法目的

解决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我市现行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深圳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管理办法》保护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其中私自砍伐树木,每株罚款500元。也未能解决一市两法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宝安区、龙岗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同时,还存在审批效率问题、职能交叉问题。原审批权主要在市级,不能适应时代进步的问题,对立体绿化等也没有明确指引。

为改进现行立法与管理实际脱节的需要,巩固绿化发展成果的需要,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条例》特点1

6个条款涉及征求公众意见强化监督

深圳绿化的发展得益于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此次《条例》有13个条款涉及向社会公布,有6个条款涉及征求公众意见,让绿化工作处于阳光下,让市民知晓,参与绿化建设,一起来监督和保护绿化成果。

《条例》确立绿化普查制度,其第六条规定,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绿化白皮书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社会投资改造绿地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显示,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认种认养制度。《条例》第四十七条显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市民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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