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象州县水晶乡“香炉岭”林地权属属于象州县中虎岭林场,林场在该岭种植尾叶桉。2016年年底砍伐第一代桉树后,留下伐根作二代萌芽。207年2月份,时任象州县水晶乡甫上屯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韦某任以“香炉岭”林地系属其村祖宗地为由,组织甫上屯村民多次开会讨论要收回“香炉岭”,并决定由每人(户)出资3000元,请钩机到“香炉岭”钩林地并在该林地种植果树。期间,被告人韦某祥负责管理村民出资款的帐面开支。从2017年2月9日开始,韦某任、韦某祥、韦某山等17人在5天内请钩机将上述林地的61.35亩二代尾叶桉萌芽钩毁。经鉴定,象州县中虎岭林场在“香炉岭”被钩毁的61.35亩二代尾叶桉萌芽价植18712元。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韦某任、韦某祥、韦某山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毁林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29日,甫上屯村民赔偿象州县中虎岭林场18712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任、韦某祥、韦某山伙同他人为实现个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生产经营,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任系组织者,韦某祥、韦某山系积极参与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村民已全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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