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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突破推动河北绿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时间:2017-10-30 13:51  更新时间:2017-10-30 13:52  点击:808
 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绿化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河北省国土绿化在顶层设计、规范内容、支撑保障方面实现了重大历史性突破。

国土绿化是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河北省城镇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快速推进,城乡和区域绿化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不协调,城乡绿化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更加凸显出来,亟待解决。

顶层设计更加合理

针对河北省城乡绿化条块分割、权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条例对森林生态保护红线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

多项内容填补空白

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和绿色村庄创建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鼓励支持社会参与造林绿化,条例首次明确了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廊道绿化、森林公园建设、绿色村庄建设、农村工矿企业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条例也首次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空白。

支撑保障具体有力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要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目标考核和奖惩,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绿化规划以及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在资金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任务,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同时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绿化任务,将所需绿化资金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苗木产业发展,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苗木。在造林质量、科技支撑、金融支持、苗木产业等造林绿化支撑保障方面,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化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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