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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对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发布时间:2017-11-03 17:35  更新时间:2017-11-03 17:35  点击:791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林业厅获悉,《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根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据了解,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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