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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上午表决通过 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6-29 17:40  更新时间:2018-06-29 17:41  点击:895
 今天上午,历经五审的《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这一条例将为厦门高颜值生态花园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新条例更加突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立法的宗旨。

  新条例要求,园林绿化应当充分挖掘厦门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因地制宜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设施,提高园林绿化的文化品位和内涵,体现厦门历史文化传承。应当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突出特色。在植物选择方面,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阴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新条例还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新条例要求,园林绿化规划主要指标应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绿化用地,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有相应标准,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另外,新条例明确重点保护区域,“万石山、仙岳山、狐尾山、园山、薛岭山、虎头山、虎仔山等重要山体,杏林湾、五缘湾等湿地公园,植物园、园博苑、中山公园、白鹭洲公园等重点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这些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还表决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厦门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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