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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发布时间:2018-07-10 18:08  更新时间:2018-07-10 18:10  点击:941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垃圾分类办获悉,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垃圾管理,健全我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泉州中心市区园林绿化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起实施。这也是泉州在寻求园林绿化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最佳途径,解决园林绿化垃圾“去处难”问题,迈出的重要一步。

【适用范围】

据悉,本《规定》所称的园林绿化垃圾是指公园、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在施工、养护过程中,以及因暴雨、台风等特殊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该《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建成区、泉州开发区内的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园林绿化垃圾应单独分类收集和运输,并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及处置。

【处理方式】

中心市区园林绿化垃圾由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收集,按规定运送到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场所。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收运前应将各类垃圾分类清楚,严禁将其他非园林绿化垃圾夹杂在园林绿化垃圾中。

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车辆应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不应随意行驶。车辆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从事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对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名称、牌号、园林绿化垃圾来源、重量或数量、收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

【注意事项】

《规定》强调,园林绿化垃圾应优先考虑景观和木材应用;园林绿化修剪产生的绿化垃圾、枯枝落叶等,应通过枝叶粉碎、堆沤积肥等处理方式,实现绿化垃圾源头处理,循环利用,鼓励各区建设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

同时,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园林绿化垃圾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园林绿化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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