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原始生长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办法》对树木级别采用三级分类认定:500年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调查统计表明,山东全省现有古树名木总计34.9万余株,其中单株古树8517株,古树群1165处34万余株,名木800株,分属于46科99属184种。
此次施行的《办法》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除对古树名木资源定期进行普查核实认定、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外,还详细划定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地外3米,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分别不小于2米、1米。
根据上述保护范围,《办法》对破坏古树名木的各类行为,如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在古树名木上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均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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