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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年“桂花王”谋生路
发布时间:2018-08-13 18:24  更新时间:2018-08-13 18:24  点击:1092
 日前,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管理保护古树名木职责案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会议邀请福建省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闽侯县人大常委会、闽侯县政府、闽侯县人大代表、闽侯县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闽侯县大湖乡“桂花王”于2015年被列为福建省古树名木二级保护植物。保护牌上显示该树树龄达421年,历史悠久,品种优良。长期以来,“桂花王”树体因大湖供销社仓库围墙三面包围、屋顶压制,以及仓库地面水泥固化,使得“桂花王”生存空间窄小、光照不足、根系无法通气、营养不良造成树体衰退,严重影响生长。
 
      2017年4月3日,闽侯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闽侯县供销社发出《关于商请拆除大湖旧衙前废弃仓库保护闽侯桂花王的函》,要求拆除废弃仓库围墙及固化的水泥。2017年6月9日,闽侯县供销社复函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桂花王’位于供销社下属企业大湖供销社后面仓库围墙外,围墙外土地等均不属于大湖供销社权属使用管理范围内,请协商相关部门解决”。“桂花王”保护陷入困局。
 
      2018年5月24日,闽侯县检察院将该情况向闽侯县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多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大湖乡实地查看并召开座谈会。6月6日,闽侯县检察院向闽侯县林业局和大湖乡政府发出两份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保护古树名木生存环境,清除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障碍。7月5日,闽侯县林业局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向县检察院申请召开诉前圆桌会议。
 
      会上,闽侯县林业局副局长何开立介绍了大湖乡“桂花王”保护整改方案。大湖乡政府代表表示,会坚决执行会议纪要决定,按照整改方案等要求做好大湖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大湖供销社主任也表示,会按照整改方案履职尽责,拆除妨碍“桂花王”生长的围墙和固化水泥,也请各单位对拆除产生的补偿等问题给予支持帮助。闽侯县林业局、大湖乡政府与大湖供销社签订了整改协议。
 
      与会人员表示,希望县检察院跟进“桂花王”保护进程,督促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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