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实行省、设区市、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落实责任目标,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县(市、区),并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地方各级政府为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林业部门负责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牵头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或考核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执行情况等。
《办法》规定,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征收、占用湿地预期,有计划地建设人工湿地,作为新增湿地面积纳入储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建设湿地公园等人工湿地,给予优先纳入湿地占补平衡储备。湿地占补平衡以县(市、区)为单位就近补充,允许在本设区市内采用协商流转的方式使用储备库中的湿地进行异地补充。
《办法》明确,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或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县(市、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和湿地修复方案随即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征收、占用省重要湿地,由省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提报省政府同意。征收、占用一般湿地,由省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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