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治环境上,将加大林草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推进力度,确立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林草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等。
在依法依规落实和完善林草地使用政策上,《意见》提出,各类社会主体建设公益林成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可利用不超过3%、最多50亩的土地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或项目已明确为生态旅游道路、停车场、观景台等配套设施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二级以下保护林地。但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须取得相关许可或同意。
深度贫困地区生态旅游或森林康养项目的林间木制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毁坏森林植被、不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等前提下,不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在服务环境建设上,《意见》提出,加大“放管服”改革推进力度,推进综合公共服务以及创新林草科技服务。
在投融资环境建设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创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强化林草业投融资服务;工商资本投资林草建设并通过银行融资的,符合条件的给予3%的林业贷款贴息。此外多途径争取扶持性贷款和环境保护基金,深化对外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