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其中,四川省因为遭受火灾未能开展抽查工作),同时部署其他省和森工(林业)集团进行自查。抽查重点为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和地方财政投资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口种子。共抽查了林木种子样品146个、苗木苗批147个,涉及62个县、166个单位。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100%,与2018年的92.4%相比,提高了7.6%;花卉种子、草种子样品合格率为100%;生产经营单位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与2018年的93.0%相比,提高了7%;使用单位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2.6%,与2018年87.9%相比,提高了4.7%。林木种苗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也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抽查涉及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持证率达100%,标签使用率达到100%,建档率达到100%,档案齐全率为90.1%,种苗自检率达97.6%。抽查的146个种子样品和147个苗批育苗种子来源全部清楚。涉及采种的县均按照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公布采种期。
相对于往年,虽然2019年质量抽查总体情况有明显提升,但仍然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停步于完成造林任务,只重视造林数量,不考虑林分质量和遗传增益,部分造林作业设计对苗木品质缺乏准确要求,还有个别造林单位在造林时未按造林设计使用苗木。同时,种苗市场监管薄弱、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以及对基层服务指导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种苗招投标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部分种苗招投标文件对种苗树种、品质的要求与造林作业设计不一致,有些甚至没有要求。另一方面,在招投标过程中未采取综合评标方式,大部分采取的是价格评标方法,无论质量好坏,价格低者中标,造成苗木遗传品质差、远距离调运苗木、跨区域使用苗木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造林成活率。三是种苗生产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大多粗放经营,生产力水平低,苗木质量参差不齐,虽然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明显提升,但是标签、档案、自检不规范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各地要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种苗案件查处的重要线索,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依法查处,并报送整改和查处情况。此外,还将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监管工作。
一是强化种苗使用环节的管理。完善种苗招投标机制,将优良品种、适生种源作为招标采购的重要内容和标准,杜绝“唯价格”标准采购种苗。在造林种草作业设计中明确规定使用苗木的产地、品种、苗龄、质量指标等关键信息,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并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杜绝不按造林种草作业设计要求使用种苗和使用无证、无签、质量不合格的种苗造林种草。
二是继续推进种苗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快《种子法》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的制修订,完善林草种苗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宣贯工作,逐步实现宣传长效化和培训常态化。加强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发挥榜样带头作用,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和种苗质量。
三是加强种苗质量监督。深入开展对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指导、监督和服务能力。通过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双打”等各类活动,加强对林草种苗全过程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和维护林草种苗市场经营秩序。
同时,由于本次机构改革后林业和草原工作融为一体、林草种苗实现了统一管理,在未来的工作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逐步加大对草种的质量抽查力度,推进草种质量监管工作同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