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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呵护绿水青山建设生态家园
发布时间:2020-04-22 23:17  更新时间:2020-04-22 23:17  点击:822
 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自然保护地,是珍稀动植物的栖息地,也是人类的家园。

日前,《浙江省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印发,这是践行“两山”理念的又一生动例证。明确管控分区,创新管理机制,打通“两山”转化通道,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走在前列。

从5块牌子到一块牌子 理清建设和监管权责

浙江生态系统多样,一直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建设。据了解,全省已建自然保护地302处,正在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一处,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成效明显,但是由于受原体制机制的局限,自然保护地还存在划定不科学、交叉重叠、多头管理、权责不清、保护与开发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处长吾中良介绍,去年,省林业局开展自然保护地大调查,一些问题得到系统归纳。

浙江有些名山挂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5块牌子,“叠罗汉”现象突出。“管理机构不到位,权责不清晰,就会影响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监管。”吾中良说。

根据国家分类分级标准,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这次发布《意见》,重点就是要建立起新的管理机构、新的分类体系、新的分区模式,实现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分区管控。

今后,一个保护地只有一套机构,只保留一块牌子,重叠的地方要划分清楚。《意见》明确要求,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将交叉重叠或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为一个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跨地区的,应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进行整合。

有陆域也有海域 自然公园分区管控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意味着占我国近五分之一总面积的国土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有专家指出,这样的规模和影响力,将在生态保护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我省要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面积有多大?《意见》指出,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陆域部分占浙江陆域国土面积的10%以上,海域部分占管辖海域面积的10%以上。

自然保护地不仅有陆域,也有海域,这也是浙江的一项创新。浙江陆域面积较小,人口密度大,不能单纯追求陆域自然保护地,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大的客观条件。

有人担心,自然保护地是不是“无人区”,让浙江原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稀缺,挤占发展空间?浙江此次出台的《意见》在分区设置上特别考量了这一点,这是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一项突破。

我省还创新了自然公园的分区管控。中央明确,自然公园只设一般控制区。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副处长徐益良介绍,我省将自然公园分两区管控,严格管控区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合理利用区,在不超过生态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生态休闲、科普宣教、自然体验、森林康养等活动。

生态治理体制再创新 建立占补平衡机制

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是浙江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记者从调研中了解到,个别自然保护地存在违法占用、开采、开发和建设等行为。客观原因是,我省自然保护地范围还没有全部矢量化,很多没有勘界立标。根据《意见》要求,到2020年,制定自然保护地负面清单,到2025年,完成所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整合优化。

同时,我省建立自然保护地占补平衡机制。《意见》明确,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随意占用自然保护地,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项目确须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应按规定报批,并由市县按同质、等面积的要求补足。
“保护得越好,回馈越大。”徐益良说。为此,《意见》提出要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加大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湿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补偿标准。完善自然保护地移民搬迁补偿政策。(记者 许雅文 通讯员 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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