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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伐林40亩获刑并罚款 隆化一农民未办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0-12-23 23:49  更新时间:2010-12-23 23:50  点击:1767

597苗木网2010年12月23日资讯:今年下半年,隆化县森林公安局治安队经过缜密侦查、快速反击,及时侦破了一起建局以来特别重大的滥伐林木案。近日,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荒地乡小后沟村张某2008年3月购买坐落在荒地乡东沟门村沟门南沟和二道营南沟归孟某等7户村民所有的3片共40余亩油松山林后,于同年经县林业局调查队设计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张某由于多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采伐,便在去年年底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回到县林业局。2010年6月上旬,张某受利益驱使在未重新操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3片油松林进行采伐。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于8月5日对张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1月4日移交起诉。

12月3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有悔过表现,主动供认错误。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未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个体工商户闫某受利益驱使,未查明张某是否有合法批示的情况下,收购了张某滥伐的林木,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荒地乡政府护林员于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疏忽导致管护的林木被滥伐,致使森林资源被毁坏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荒地乡政府林业站站长张某,虽因工作疏忽造成张某滥伐林木案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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