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家住闽清县某村的黄某想砍伐自家在田地中种植的桉树,在向所在地林业站报备后,于当月雇佣伐木工人砍伐。
但在砍伐过程中,黄某发现自己种植在另一侧山场上的桉树受霜冻影响无法存活。黄某误以为砍伐已经死亡的桉树不需要告知监管部门,便抱着侥幸心理,在没有咨询林业站工作人员、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让工人砍伐了这些桉树,随后卖掉这些桉树。后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面积为10.81亩,立木蓄积量64余立方米,株数778株,经济价值为2.7万余元。
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未能认识其行为的错误性,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向闽清县法院提起公诉。通过司法机关的正确引导,黄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补植复绿,并签署了生态修复协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1月,闽清县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763.62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王倩雯)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