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园林绿化工程?
参看《园林绿化资质标准》一级资产标准:
(二)经营范围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一、增值税政策
(一)类别划分:营改增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园林绿化业划分在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自有苗圃
建筑业企业自有苗圃、农场等生产的苗木花卉直接对外销售时,适用免税政策,如果将自产的苗木花卉作为原材料直接用于其施工的绿化工程,没有经过“购销”环节,建筑业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若苗木公司外购苗木后培育一段时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税。
2.建筑业企业外购苗木花卉
建筑业企业自其他纳税人外购苗木花卉用于绿化工程,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
提醒: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园林绿化中的.植物养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税率6%。
植物养护服务是指对种植后的植物浇水、施肥、补种、修剪等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中绿植种植多数只占园林工程合同一小部分。绿植种植一般分步骤进行。为了保证绿植存活率,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植物养护。
工程期间植物养护收费是工程造价一部分,此时的植物养护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
一般合同中会有约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在质保期内园林绿化公司必须保证绿植存活死亡必须补种。这种在质保期发生的养护费由于含在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里,植物养护费也是属于园林绿化工程适用9%%的税率。
质保期结束,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
如果植物养护工作由第三方来来提供,此时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
但要注意不能够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而故意肢解合同,特别是在质保期前期。
3.抵扣方式
(1)自农业生产者个人采购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
①农业生产者个人去税务机关凭自产证明代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建筑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后,通过新系统向销售方开具的收购发票。以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自农业生产单位采购自产农产品。
建筑业企业自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农业生产单位采购其自产的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销售方办理了税务登记,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以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自流通领域的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
流通领域的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再向建筑业企业销售时,建筑业企业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4)自流通领域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建筑业企业自流通领域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应取得对方代开的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根据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5)进口农产品。自境外进口农产品,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疑难问题:苗圃销售免税苗木、花卉同时负责“有偿”种植服务,是否可以按混合销售全部开具增值税货物销售免税发票取代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发票?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有苗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即苗木公司对苗木进行培育后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增值税“其他建筑服务”征税范围,需要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即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免税政策将不再适用,而需要从高,全部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将两项业务分别列示或者直接签订两个合同。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两项业务的合同金额进行合理分摊,对于苗木公司来讲,可以更好地利用免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可以有更大的议价空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可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园林绿化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