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发布,经济林木、零星树木、木本花木、林木、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11元计算迁移费。
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用于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根据标准,花木生产苗圃每亩最高补贴8667元。
对于零星树木的移栽补偿,凡可移植的花木,从胸高直径(1.3米)计算,付移植费用。
胸径5厘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为每株7元。
胸径5到10厘米的,每株10元。
砍伐补偿,则是越大越低:
胸径10到15厘米,每株补偿150元。
胸径15到25厘米,每株80元。
胸径25到35厘米,每株50元。
▼林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