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芜湖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南陵县何湾镇某村休闲农业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包权,并订立《合同协议书》,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经《审计报告》核算原告何湾镇某村委会多支付工程款47120.07元,原告数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却迟迟未退,无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过前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企业足额财产,但是有苗圃园的苗木可供执行,经过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企业愿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债务纠纷。为全面了解抵债物品(苗木)的情况,执行干警一大早便驱车前往被执行人的苗圃园进行现场实地勘查,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最终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苗木种类、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完成以物抵债程序,该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灵活执行下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