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提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要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树木补种要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的,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标准》提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后再覆土。《标准》明确了六种类型的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以及边坡、坡面平整要求和恢复林地土壤要求等。
《标准》提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实施植被恢复,所恢复的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在植物选择、整地、种苗质量、造林方法、抚育管护、裸露坡面和采石采矿毁坏林地植被恢复、恢复植被质量以及完成期限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标准》提出,对未破坏林地、仅造成林地上林木毁坏的,实施树木补种。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由应履行补种责任者提供,补种责任者无法提供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需要补植补种的公益林地补种。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同时,对树种选择、林地清理、整地、苗木质量、造林方法、抚育管护、树木补种质量、补种期限等方面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
《标准》还明确了适用范围、设计文件编制、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土壤质量控制标准和不同坡度级、不同恢复地类的恢复植被质量标准以及验收标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