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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赔偿 济南一小区绿化不达标
发布时间:2011-04-25 22:06  更新时间:2011-04-25 22:06  点击:1781

597苗木网2011年4月25日资讯:济南居民孔某依照房产商广告资料及售楼人员的说辞,签订合同购得一商品房,后经多次催要却无法取得房产证,同时发现商品房未依照购房合同装修和配备设备。孔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违约金。近日,历下法院作出判决:山东某房产公司被判为孔某支付逾期办证、绿化未达合同标准、装修未达合同标准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原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房产商未按约定在商品房取得验收合格证后规定时限内操持权属登记并备案,应依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4502.46元。同时,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证实:与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绿化率相差17%应赔偿损失267.13元;楼梯扶手未采用不锈钢材质、地面未采用大理石材质、脚踏板未采用大理石材质,应赔偿损失566.28元;采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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