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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雇主雇员同担责 砍伐树木导致他人受伤
发布时间:2011-07-29 14:51  更新时间:2011-07-29 14:51  点击:2796

597苗木网2011年7月29日讯:雇员未尽平安防范义务,伐树致他人受伤,与雇主共同承当连带责任。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案,判令被告刘某、杜某、向乙、向丙连带赔偿原告向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1939.31元,刘某、杜某各赔偿向甲1000元精神抚慰金。

2010年9月,刘某、杜某购得利川市谋道镇某村一组村民罗某的木材,并于9月中旬的一天雇请向乙、向丙采伐。采伐过程中,近旁自家责任地劳作的向甲被伐倒的树砸伤腿部。向甲受伤后被送往谋道中心卫生院救治,住院治疗4天,后转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1天,用去医疗费28911.99元。出院后,向甲申请了伤残司法鉴定,经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九级伤残。就伤残弥补事宜多次与刘某、杜某等人协商未果,向甲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刘某、杜某、向乙、向丙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70165.99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杜某合伙经营木材生意,雇佣原告向乙、向丙为其采伐树木,树木倒下致伤原告向甲,刘某、杜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人系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乙、向丙受雇砍伐木材,雇主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应尽到平安防范义务,明知向甲处于危险区域的情况下,仍贸然操作,致其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与雇主承当连带责任。原告向甲请求判令四原告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三色堇的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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