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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承包耕地后却用来种苗木、建板房被起诉!济南章丘法院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22-06-07 00:19  更新时间:2022-06-07 00:19  点击:724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资源总量虽然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数,是土地资源相对贫困的国家。

为坚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改变耕地用途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

基本案例

张大宝与李二宝同为某村村民。1996年,张大宝与该村村委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本村某处土地,面积2.3亩,土地类型为水浇地,承包地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他建筑物;承包期限30年,自1996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承包期间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应积极培肥地力。随后,张大宝办理了土地经营权证书。

2010年,经村委同意,张大宝与李二宝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二人对换承包地,由李二宝种植张大宝承包的上述水浇地。但协议书签订后,李二宝在水浇地上种植了多种苗木,并建设板房、硬化地面,修建煤场供经营使用。于是,张大宝向本院提出诉讼,以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要求与李二宝解除合同,清除地上物,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裁定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二宝改变了水浇地的用途,用于种植苗木,修建板房,硬化地面,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破坏了土地资源。张大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李二宝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清除涉案土地附着物并返还土地。

以案说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圣井法庭法官 方晓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 承包方未经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用于承包的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包括占有、收益)分离的制度,由此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随意改变其农业用途从事非农建设,未经许可,任何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和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他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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